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作出决议决定和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