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支持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破产过程中的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涉税事项等问题。

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支持人民法院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