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预防、纠正违法和警示教育效果。不得违法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剥夺市场主体陈述权和申辩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