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恶意逃废债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托府院(检)联动机制,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畅通涉企案件移送、办理渠道,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