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送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修复自身信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