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送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