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市场监管质效,推广非现场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方式,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