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服务产业园,加强服务市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

实施覆盖面广、精准有效的人才政策,持续完善各类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便利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培养、引进与地方产业需求相适应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联合培养产业人才。

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有需求的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规范新业态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