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保障科技资金和政策兑现。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