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四条有效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监护人有义务保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生活的残疾幼儿,实施融合教育。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