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区)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各县(市、区)应当建设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少年就读的需求。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职工编制、公用经费、设备投入、教育补助、教师培训经费等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