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相同或者联名提出的,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