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作业和采砂船舶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运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的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应当在其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单次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二)不得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三)运载河砂数量应当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四)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