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运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的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应当在其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单次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二)不得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三)运载河砂数量应当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

(四)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