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本单位工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为职工提供帮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