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组织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认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