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与邻国之间的协议、协定,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施活动前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