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界河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跨越国界线进行捕捞、运输、接驳等活动;

(二)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非法跨越国界线在外方一侧停靠;

(三)在界河架接接通外方的浮桥或者通道,但是国家与邻国另有协议、协定的除外;

(四)利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等工具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