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与邻国之间的协议、协定,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施活动前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