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拆除或者移动界标、界线标志物;
(二)在边界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设施修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到边界线的活动;
(三)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害的方法清理边界通视道;
(四)擅自开辟通往国界线的道路、通道;
(五)跨越国界进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等活动;
(六)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五百米范围内采矿,但是国家与邻国另有协议、协定的除外;
(七)破坏、损毁护栏、物理阻隔栏等边防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边防基础设施失去防护、阻隔特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