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制度。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人领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