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每年选择若干件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重点办理。

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类别确定,可以是单件,也可以是内容相近或者相关的多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