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重点办理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专题推进会等形式,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答复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