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规范办理程序,强化工作考核,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沟通协商率、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