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