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四条有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