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合理意见,有效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