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