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撰写,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还应当同时提交由代表本人签名的纸质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