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五条有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撤回后,对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终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