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经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报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