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重新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重新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作出书面说明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