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土壤污染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重新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重新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作出书面说明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