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环境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环境监理日志、建立环境监理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