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省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组织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