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