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或者备案的报告、方案和数据等信息,当事人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上传的,视为已经履行报送或者备案义务,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报送或者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上传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