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关停退出情况、地块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情况、农用地类别划分、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剥离耕作层管理信息等纳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