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