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