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八条有效由政府出资实施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清单,由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编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