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由政府出资实施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清单,由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