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报备案的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开展活动,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或者地下水的,应当在开工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线路、方式、数量、去向和处置措施等,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将记录风险管控、修复主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照片、视频,以及关键工艺参数、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及时上传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