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拟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的地块,应当重点调查、分析拟规划地块和周边地块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将分析结果作为项目选址重要依据。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