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成片污染地块拟修复后分期分批开发利用或者拟开发利用土地周边存在污染地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时序,涉及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建设的,应当适当延后;已经建设的,应当依法在周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