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一)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尚未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