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下列地块划定隔离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一)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地块;

(二)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