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编制修复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防范二次污染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降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修复目标或者作出减少修复方量、面积等重大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重新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修复方案并备案。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方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