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仅地下水污染超标的,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明确主要污染物状况、地下水污染范围以及对农产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等;依法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