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土壤环境监测频次,必要时进行持续监测;在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中发现食用农产品污染物超标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找污染原因,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农艺调控、修复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