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情况,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依法采取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风险管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长期监测与评价机制,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依法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