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绿色低碳、协同推进的原则,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保障土壤安全利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