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结果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变更、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
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区分类建立并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